关于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清丰县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豫0922民初39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5500元,其余利息不再主张,共计13500元,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元,2024年2月4日前支付6500元。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立案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手续,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仅700余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一辆2007年注册的东风牌车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联系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时,被执行人拒绝接听,上门查找时,其常年在外务工,不在家中居住,查找未果。清丰县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随后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佀某某发出拘传票,要求其在收到拘传票三日内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拘留措施。
迫于执行压力,被告佀某某于2024年9月4日主动联系原告常某某One体育,向其偿还全部欠款13690元,原告常某某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后,本案执行完毕。
诚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民间借贷领域,诚信建设尤为重要。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案中,佀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应严厉打击;通过采取“纳失”、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应合法合规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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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One体育,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